主旨:特定體育團體所轄各級運動教練、運動裁判證其專業進修
時數111年、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限制案,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3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19685B號函
辦理。
二、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9條:
(一)第1項規定: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
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
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
請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二)第3項規定: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教育
部得視情形展延教練(裁判)證之有效期間;其範圍、
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教育部公告之。
三、受疫情嚴重情形不穩定因素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於112年5月1日始宣布解編,在111年及112年未解封期間
,許多持有教練(裁判)證照者因特定體育團體開設課程規劃之不確定性或宣傳不足,未能於111年、112年完成每
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致無法依規定展延證照效期
,影響持證者權益。
四、為確保前揭人員權益,凡其證照在效期內,其中111年、
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之限制,餘仍應每
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並於效期屆滿前累計達48小
時。
五、檢送教育部公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