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3日衛授家字第1130760518D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辦法修正條文第5條,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69條第1項所定一定金額,為未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告金額;為能協助身心障礙者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獲得更多銷售機會,調整本法第69條第2項所定一定比率為百分之十,另考量一定比率之修正如自發布日施行,將影響義務採購單位甚鉅,爰另定一定比率施行日期為114年1月1日起。
三、另其餘修正內容請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球資訊網站( https://www.sfaa.gov.tw )最新消息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