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表揚台南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辦理本市111年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評
選作業,學校端需於3月22日前報名
(一)推薦選拔標準:
1.基本條件:
(1)近三年連續服務臺南市特殊教育界,且績效考核最近二年評列甲等或
相當等級以上者。
(2)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
列情事之一者。
(4)未曾體罰學生經調查屬實。
(5)未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經調查屬實。
(6)未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非於調查階段。
(7)非於不適任教師、特教助理人員、專業團隊人員處理程序中。
(8)未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2.特殊條件:(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者)
(1)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
者。
(2)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4)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二)推薦對象:分為A、B兩組
A組:
1.教學人員:本市市立高中、國中、國小及幼兒園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包含身心障礙教師及資賦優異教師)
2.特教行政人員:主管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B組:普通班教師(任課班級中有特殊教育學生)、特教助理人員及專業團隊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