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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030023672號函辦理。 二、考量專技執業證照之取得,應在強化人員對機關業務之處理能力,且應兼顧機關業務正常運作。是以,各機關依旨揭規定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時,宜審酌該專技執業證照與「機關業務或現任職務間有高度關聯性」。 三、檢附前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發布令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