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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玲 - 本校最新消息 | 2020-12-31 | 點閱數: 529

臺南市公園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9學年度暨110學年度 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留職停薪期間)甄選簡章

壹、 依據

一、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四、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南市教幼字第            1020256977號函訂定、南市教幼字第1060417182號函修正)辦理。 

貳、 工作內容

一、 協助各項教學工作及教保活動。

二、 協助處理幼兒園園務行政工作並依幼兒園園務需要彈性調整工作內容。

三、 工作場所之環境衛生及維護。

四、 課後留園照顧服務。

五、 其它臨時交待事宜。

叁、  報名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至辦理初試日止未滿10年

             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基本條件: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 31條、第33 條之情事者。   

   二、報名資格:符合基本條件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報名資格審認文件:(正本驗

畢發還,影本留存本校)

        (一)具備幼兒(稚)園教師資格。 

       (二)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 

             1、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

                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2、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

                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

                書。 

       (三) 符合93年12月23日發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各

            款規定者: 

1、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2、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兒(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

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3、 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

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4、 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 應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四)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7條規定者:本辦法施行

         (93年12月23日)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 員資格,且

          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 

     (五)身份證。

     (六)報名表(請貼相片)。

肆、    甄選類別及名額:

代理教保員(國教署預算教保員代理留職停薪缺),正取1名,備取數名。

伍、   聘用期間:

109學年第二學期開學日起至同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業式止及110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日起至同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業式止(不包含寒暑假,相關日期以臺南市教育局公告行事曆為主,不得異議)。該職為留職停薪缺,如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無條件解聘

陸、   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 報名日期: 110年1月4日(週一)8時至110年1月8日(週五)16時至本校幼兒園

         報名。臺南市北區公園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臺南市北區公園里公園路

         180號)。電話:06-2223291-780 幼兒園主任 李老師。例假日不受理。

二、 報名方式:請親自或委託至現場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委託報名者需檢附委託

                 書。

        (一)甄選報名表(貼妥最近三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附件一)。

        (二)個人簡歷表(附件二)。

        (三)切結書(附件三)。

        (四)委託書(如為委託報名者,受委託人請亦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以備查驗) (附件四)。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印A4同一面)。

        (六)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影本各1份或經原核發學校驗證核章之影本。

              持國外學歷(大學院校以上)證件報考者,需繳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

              認定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

        (七)依報考資格檢附下列相關學歷(程)、結業證書或證明書正本、影本各1份

            (正本驗畢發還,影本請以 A4 白色普通紙影印並簽名或蓋章後繳交備查) 

柒、   依報考資格檢附下列相關學歷(程)、結業證書或證明書正本、影本各1份:

        應徵資料恕不退還, 繳交證件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一、 幼兒(稚)園教師證書(若幼稚園教師證書核發日期為82年7月31日之前者,

需另檢附自教師證書核發日後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二、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 畢業或

取得其輔系證書者,請檢具以下證明:

1.101 學年度以前入學者:請檢具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

  科系對照表」所定「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 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2.102 學年度以後入學者:請檢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

  系、所、學位學程、科或取得其輔系、學分學程之畢業證書, 該校所發之

  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32 學分證明文件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倘為畢業證書核發年度為106年,惟於101學年度以前入學者,需另檢附成

  績單或可資證明入學學年度之證明文件。

      三、幼兒(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結業證書: 

  (1)82年: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

  (2)83年迄今:幼兒(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四、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86年之後地方政府或內政部核發方採計):

          (1)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2)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3)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五、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

      六、依本簡章參、報名資格二-(四)報名者,繳交縣(市)政府所開立之同一園所

          服務證明(93年12月24日至今)及符合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第3點規定之

          畢業證書或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七、 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現職合格人員比照認定為保育人員,並繼續於同

  一職位之人員具資格報考者,繳交結業證書及縣(市)政府所開立之自86年2月

  16 日(含)前到職且迄今仍在同一職位之服務證明。

八、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7條規定,繳交自109年8月1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8小

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明,並於任職後3個月內(110年5月31日)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如因故未取得,無異議同意撤銷錄取資格。

九、 依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6條規定,繳交近

    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同意到職前如因故未取得,無異議同意撤銷錄取

    資格。

十、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

    報考者,需繳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之正本

    及影本各1份。

十一、委託他人報名者應檢附委託書(附件四),受委託者亦應攜帶其印章、身分

      證。

◎上述應檢附之文件,於報名時備妥審查,如有偽造或不實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捌、    甄選日期、地點及注意事項:

一、 甄選日期:110年1月12日(週二)上午9時起。(請於上午8點30前於幼兒園報到完畢等候,依報名順序編號進行試教與口試)。

     二、甄選地點:臺南市北區公園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三、注意事項:

      (一)試教與口試序號依報名先後順序排定,報到時一併公佈,請依序進場。

      (二)試教與口試時請攜帶幼教資格證件 如 教師證及國民身分證 。

      (三)考試開始時,經正式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四) 先進行試教,全數試教完畢後再進行口試。

玖、    甄選方式:採試教及口試二種方式辦理。

一、 試教(50%):

(一)教學演示內容自訂並備妥教學簡案一式 3 份,於試教時提交甄選委員參

    考。

(二)範圍:幼兒活動(含引起動機、教學技巧、經驗統整)。

(三)每人8分鐘。(7分鐘第一次響鈴,8分鐘第二次響鈴,即結束)

二、口試(50%):於試教應試完竣後隨即舉行(含資料審查)。

(一)範圍:以幼兒輔導及保育知能為主。

(二)每人5分鐘。

三、總成績相同時,依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總分未達 80 分不予錄取)。

四、現場無學生。

(五) 待遇:

     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辦理。

(六) 錄取聘用:

一、 甄選結果公告:於招考甄試當日16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未錄

              取教保員除公告外不另外通知。正取人員放棄或逾期不報到者,

              視為棄權,註銷其資格,由本校逕行通知備取人員。

二、 錄取報到:錄取人員應於審查通過後於110年1月15日(週五)上午9時前至本校幼

         兒園辦公室報到,如逾期未報到者,即予取消應聘資格。正取人員放

         棄或逾期不報到者,視為棄權,註銷其資格,由本校逕行通知備取人

         員,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應於報到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件、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毋須

         血液檢查,須含肺部X光透視)及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

         練8小時以上證明(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2條規定)以完成報到手續。

聘期:預計自109學年度教保活動課程實施期間(109學年第二學期開學日起至同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業式止)及110學年度教保活動課程實施期間(110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日起至同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業式止)不包含寒暑假,惟留職停薪教保員如提前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代理教保員契約關係終止,不得異議。(聘期起迄時間仍依教育局核定為準。)

壹拾、附則

甲、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錄取後於一周內繳交)

乙、 甄選人員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

刑責,由甄選人員自行負責。

丙、 經錄取後發現有「教保人員服務條例第12條」各款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丁、 錄取人員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進用,任職期間及權利義務依該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戊、 錄取教保員報到就職後,若發現證件不實或無法辦理到職登記者,即取消其錄取資格並自行負責。其涉及刑事者,依法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己、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網站首頁公告。

庚、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辛、 本案錄取人員仍須報請教育局核定生效日為聘期起始日。相關報名表件請至本校網頁公佈欄自行列印。

壹拾壹、本簡章陳校長核可後公告,修正時亦同。

 

備註:本案錄取人員仍須報請教育局核定生效日為聘期起始日。相關報名表件請至本校網頁公佈欄自行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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