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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訓導 | 2020-06-15 | 點閱數: 287

說明:
一、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通報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於24小時內完成法定通報作業,意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性別平等教育法通報義務之主體,通報時限係以前列人員第一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起計算,知悉後應立即告知通報單位辦理通報作業,並無授權前列人員「再行瞭解」後,再作成「有無通報必要之決定」,違者將依性平法第36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倘逾時通報或隱匿證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依法應予以解聘或免職。
二、有關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部分,請落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學校於發現學生懷孕時,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規定成立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生輔導專責單位設立單一窗口,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協調整合網絡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所需協助。
(二)請加強學生情感教育及性教育之課程教學及教育宣導,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行為,並教導校園師生及家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包含男學生)之受教權。
(三)倘學生因懷孕遭致受教權被侵犯,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性平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任何人知悉學校違反同法第14-1條規定時,亦得依第28條第3項規定向前揭主管機關檢舉之。經查確有違反規定者,依第36條第1項規定應對學校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三、請落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之課程及宣導活動: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請利用教育部107年編製「兒少性剝削及校園復仇式色情事件防治工作宣導方案」文宣品(公告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綜合性參考資料區」),及國教署研發兒宣導公版簡報、懶人包、各階段教案示例等資料(公告於該署網站-「各類資料下載區」)辦理相關宣導課程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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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質量指數AQI

Tainan的即時空氣品質
2025年05月04日 10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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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