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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4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32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考量機關各類人員權益衡平,爰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修正旨揭給假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聘僱人員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時,得由機關視其財務狀況酌予
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
(二)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發給,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辦理。
(三)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自109年1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