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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表揚對象:本市各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學生。
三、申請資格: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符合表揚標準(體育競賽類)之學生。(表揚標準請詳見本作業要點第3點)
四、申請日期:即日起至本(103)年3月7日(星期五)止。
五、申請方式:
請填寫自我檢核表並依序附上佐證附件(含秩序冊封面影本.佐證頁面影本以及成績證明影本).申請文件請送學務處體育組進行初步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