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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1月4日部法二字第108468888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生理假日數核計規定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女性公務人員全年請生理假12日、病假20日及事假7日,其中生理假未逾3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9日生理假,加計所請病假20日,合計29日,逾病假准給日數1日,以事假抵銷。惟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7日,爰上開逾病假准給日數之1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三、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自108年1月4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