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23日臺教文(三)字第1070197129E號函辦理。
二、旨揭標準全文5條,重點摘錄如下:
(一)法源依據: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第1條) 。
(二)獎助甄(選)試別:包括公費留學考試、留學獎學金甄試、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甄選、教育部歐盟獎學金甄試及教育部與國外學研機構合作設置博士後研究獎助金甄選(第2條)。
(三)報名費費額:各項獎助甄(選)試報名費之費額如附表(第3條)。
(四)施行日期:自發布日施行(第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