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4 條。
(二)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24日「研商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
服繡姓名研商會議」決議。
(三)111年6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6945A號函修正學校服儀規範
二、目的: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以下簡稱服儀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