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注意事項:
(一)逕請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報名(https://special.moe.gov.tw/"縣市特教研習"開啟
查詢"尋找場次" 點選報名)。
(二)研習需全程參與才核予研習時數,如有特殊情況請事前請假;若缺席時數達1/5 以
上,則不予核發研 習時數。
(三)本公告研習場次時間及相關資訊,如有異動以特殊教育資訊網上開設資訊為
主。
(四)有意參加教師務必依限報名,除少數場次需求外,將不再行公告。
二、其他
(一)特殊教育法第7條第2項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
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者。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3學分以上
者。
(二)特殊教育法第15條規定,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
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三)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有關研習進修規定:
1、校長、負責特教業務之主任及組長(或承辦人員)具特教背景或近兩學年內曾
參加之特教研習時數平均每年達一定時數以上。
2、普通班教師近兩學年內平均每年進修特教相關課程或研習3小時以上。
3、特教教師最近兩學年內參加與教學相關之研習36小時(特教研習至少20小時)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