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二、依上開規定,本市申請案受理時間訂於110年4月1日至110年4月31日截止,說明如下:
(一)國民教育階段申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
應由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再由設籍學校協助,於申請截止日後3日內彙整完畢,寄(送)達官田區隆田國小,俾利憑辦後續審議事宜。
(一)申請書與計畫範例, 請至「臺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網站」(http://nonschool.tn.edu.tw)下載區下載, 並由申請人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