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08489號函辦理。
二、學校倘發生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案件,除應立即進行校安通報外,應先判斷行為人受聘身分,再依109年6月28日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落實調查處理程序;另教師行為樣態應確實依據109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核實認定,且涉及「教師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體罰行為應嚴加禁止,請務必於相關會議、研習及座談會加強宣導,落實「零體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