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依據本府交通局109年11月16日南市交綜字第1091404250號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9年11月13日標準一字第1095028637號函辦理。
二、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1條訂定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對於自由氣球飛航活動已有相關規定;同法第32條對航空站四周之障礙物高度並訂有限制,我國並已建立自由氣球活動之相關規範,全國亦已有多個地方縣市政府陸續據以辦理自由氣球活動。
三、依據規定,自由氣球活動計有繫留及自由飛航等2種方式,2種方式皆須陳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後實施,且主辦單位對於自由氣球活動使用之自由氣球球體及燃料桶,須確保安全無虞。
四、另若施放任何升空物體時,並應確認沒有違反民用航空法機場四周禁止或限制事項之規定,始得辦理。
五、有關自由氣球活動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請參考民用航空局網站專區(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86&lang=1)。建議貴校辦理自由氣球相關活動前,應先確認法規有關規定;若有任何關於自由氣球活動之問題,請電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詢問,以共同維護飛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