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9年10月29日南市文資字第1091292412B號、1091291818B號、1091292241B號、1091292336B號函辦理。
二、旨案登錄暨認定相關資訊如下:
(一)登錄「王船建造與修復」等為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認定「陳金龍」等為保存者之公告 表1份(如附件1)
(二)登錄「泥作」為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認定「呂新義」為保存者之公告表1份(如附件2)。
(三)登錄「大木作」為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認定「吳權坤」、「陳天平」為保存者之公告表1 份(如附件3)。
(四)登錄「剪黏泥塑」為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認定「王武雄」為保存者之公告表1份(如附 件4)
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規定,「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爰請將旨揭民俗工藝融入相關課程中。